主题:三种情形可认定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 发表于2015-03-18
那我可能是第N套房了
- 发表于2015-03-18
哎呀 为什么这么事
- 发表于2015-03-18
不容易啊
- 发表于2015-03-18
为什么 为什么 我不要买房
- 发表于2015-03-18
呜呜呜
- 发表于2015-03-18
怎么办啊
- 发表于2015-03-18
好呀
- 发表于2015-03-18
是的 呢
- 发表于2015-03-18
训武门,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三种情形可认定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第一种情形,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当中,也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他再贷款购买的住房一定是第二套或者以上住房。
第二种情形,就是借款人已经利用过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我们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第三种情形,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的家庭已经有了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这主要是解决在一些征信系统上也好,在我们的住房登记信息系统上也好,有时候不覆盖所有家庭成员的问题。但通过家庭访问等调查,确信借款人有不止一套的住房,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就应该按照第二套或者以上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