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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临沂居民基本医保又出新政:高血压等特定药物全报销

发表于2015-12-12

 明年起,已认定高血压和糖尿病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报销比100%。这是从11日临沂市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运行情况暨2016年度待遇政策调整通报会上传来的好消息。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实现全面整合,统一标准,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建立与居民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政策,适度提高医保待遇,将对2016年居民医保有关政策做出调整。”

据介绍,为落实国家医改政策和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差异化支付政策,引导参保居民首选在基层就诊,2016年起,将全部实行取消药品加成的一级、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80%、65%提高到85%(基本药物仍为90%)、70%。未全部实行取消药品加成的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及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变。

根据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仅限本院范围使用。一级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

同时,将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此外,居民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单价最高限额提高到3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参保患者,一个年度内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5万元。

此次调整,将已认定高血压和糖尿病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为100%。参保患者需要使用特定药物以外的药物或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按原有报销政策执行。

发表于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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