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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户籍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10月1日起实行

发表于2015-07-23

  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对户籍管理制度作重大改革。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我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
  提要: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户籍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并将于10月1日起实行
 《意见》中说: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城乡自由流动;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创业政策;获得房产证者与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被录用高级技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落户。
  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指出,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意见》要求,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处长张广桐就政策内容的具体实施做了解释: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一律停止。
 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口性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原户口性质标注不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取消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取消。
 据了解,从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后,近50年来,我省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模式实行了近50年。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同性质户口,在购粮、就业、教育等方面享受的待遇有很大差异,带有浓厚的福利色彩。目前户口性质仍与计划生育、退伍兵安置、社会保障等挂钩。因此,专家认为,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从根本上改变了我省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也与 “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落户门槛降低
《意见》指出,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五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
 《意见》指出,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张广桐解释说,对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允许其户口保留在原城市,也可随迁至小城镇和农村。对随迁后又要求回迁的,公安机关可凭原迁移证存根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

发表于2015-07-23

太有爱了,户籍制度也越来越好了,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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