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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省最低工资新标准下月起执行

发表于2011-02-22
本报济南2月21日讯(记者 刘爽 通讯员 解立峰 范粟) 2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下个月起,我省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平均增幅26%;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我省已全面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自1994年以来,这是第10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分析我省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经过测算论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研究确定的。这也是我省继去年5月1日以来,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位于全国前列。本次调整首次以省政府文件公布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发展。

上述负责人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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