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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治捂盘不如治捂地,房产调控渐入佳境

发表于2010-11-02

治捂盘不如治捂地,房产调控渐入佳境

 

    今天,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对闲置土地的较为严厉的规定了: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这是国务院在半年内出台的第二个和房地产调控密切相关的文件。此前的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强调了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实际上是在解决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毫不夸张地说,国发〔2007〕24号文是近几年房地产调控中最实事求是的文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可操作性,虽然后期由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由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存在着很多瑕疵,但这些配套性办法是随时可以修改的,该文定将成为中国未来较长时期内房地产发展的指导性性文件。

    就在近几年,一些高谈房地产调控的秀才创造了“捂盘惜售”的时髦概念,可这样的概念给市场传递的信息只有一点,那就是“后市供应量将减少,房价将高位上涨”,可这样的高谈阔论,在损害开发商形象、激化社会矛盾的同时,是否也会影响置业者的购房心态,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恐慌,而成为推动房价的黑手呢?

    就目前供不应求的房地产市场来看,“捂盘惜售”的现象其实很少见到,谁盖好了房子不想尽快变成现钱?即使真有开发商“捂盘惜售”,目前恐怕也没有哪条法律可以对其实施打击。

    相比较所谓的“捂盘惜售”而言,“捂地”的危害性那就相当的严重了。一方面由政府大量卖出去的待开发用地被闲置,开发商从土地快速升值中得到超额红利,另一方面又会导致商品房供应量的不足,促使房价上升。此外,在土地相对稀缺的中国,大量闲置的土地,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也让老百姓感到心痛。这些因素,也都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出现大量“捂地”现象,主要还是地方政府的怂恿。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错误的政绩观,在对房地产市场实施调控中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一些当任领导恨不能把后几代的土地都卖掉,让自己在任时有钱可花。对于3号文件中规定的“闲置超过两年将无偿收回”的规定,其实早已有之了,可我们虽然对闲置土地司空见惯,可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曾经执行过“无偿收回”的规定。

    国发〔2008〕3号文,对于闲置土地的严厉管理,不但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遏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恶意“捂地”行为,更重要的是可以遏制地方政府无原则地转让土地的冲动。

    此外,遏制囤地行为,将促进土地供应量和房屋供应量失真的关系得到还原,有利于下一步调控政策的制定。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国务院如何加强落实文件精神!

    只有让面粉尽快变成馒头,才能解难民之饥;只有让土地尽快变成房屋,才能解居民住房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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